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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被安置人如何争取房屋安置利益?

刘婷婷、周思辑 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 2023-10-09



一、纠纷起因

陈某与张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5年张某父亲去世;2015年底,张某家庭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拆迁;拆迁时,陈某、张某以及张某母亲和张某妹妹四人户口在宅基地内;2020年,张某取得四套拆迁安置房屋后,随即与陈某离婚,并拒绝向陈某支付房屋安置利益,陈某迫于无奈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因宅基地上房屋继承、拆迁引起的析产纠纷


二、案情回顾

律师介入本案后,经过调取拆迁档案及张家分家析产诉讼的全部案卷,初步还原以下事实:

2014年,张某婚后曾将张某父亲、母亲以分家析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位于北京市某区27号院落内的北正房五间,其中西数第一间、第二间归张某所有,西数第三间、第四间、第五间归张某父亲、张某母亲共同所有。

2015年4月,陈某与张某结婚后将户口迁入27号院。

2015年底,27号院因政府项目被列入拆迁范围,根据拆迁补偿政策,定向安置房选房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1、按人均50平方米选房;2、按宅基地面积选房。张某一家由于宅基地面积大,选择按照宅基地面积置换安置房屋。

2015年12月,张某与母亲签订《产权划分承诺书及分院确认单》,将宅基地的一半面积205平方米以及地上119平方米房屋划分到张某名下。

2015年底,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张某母亲、张某二人分别就分家后的两个院落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和《房屋安置协议》,总计安置四套房屋。当日,张某家庭内部签署书面协议确认:安置房1和安置房2归张某所有,安置房3归张某母亲所有,安置房4归张某妹妹所有。

2020年,张某和张某母亲取得四套安置房屋和奖励费、周转费等拆迁安置费用若干,拒绝向陈某支付任何安置利益,陈某迫于无奈委托律师诉至法院。



三、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首先,张某与母亲就家庭共有财产内部进行了分家析产,约定安置房1和安置房2产权人变更为张某,张某婚内通过分家取得的财产,属于张某和陈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其次,张某与陈某婚后,通过法定继承,共同继承到张某父亲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份额;最后,根据拆迁政策,户口在内的陈某属于被安置人口,且陈某在北京没有其他住房可供居住,结合拆迁政策,陈某至少享有50平方米房屋安置利益。

合伙人张计全律师带队研究案件


四、法院观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为夫妻的共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张某父亲未留有遗嘱,对于张某父亲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27号院中除分给张某的两间房屋外,其他房屋为张某父亲和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张某的母亲财产,剩下部分由张某母亲、张某、张某妹妹各继承三分之一。由于张某父亲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张某继承的六分之一的遗产应当为张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房屋居住问题,根据拆迁政策,可以按人均50平方米选房,陈某的户口在被拆迁院落,应保障陈某享有相应的权利,故陈某要求一套房屋供其居住,本院予以支持。


五、团队律师法律检索


1.张某与丁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京01民终1451号

法院观点:根据《肖家河重点挂账村腾退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奖励期内,房屋拆迁实行合法宅基地面积置换,即按原宅基地面积1:1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家中人口多而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小的,按1:1比例置换安置房后,可按人均50平方米补足安置房面积;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共有。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就安置房的分割,虽然XX号院的拆迁安置是按照原宅基地面积1:1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但丁某与张某婚后在该院居住,拆迁协议中丁某被认定为该院的被安置人,故该院拆迁后丁某作为安置人的实际居住利益理应得到确认和保护,综合考虑到丁某婚后未在该院建房的事实及安置房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肖家河新村XX号1居室(预测建筑面积54.27平方米)由丁某居住使用。

 

2.张某母亲与张某、赵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京0112民初17815号

法院观点:在选择安置房确定标准时,张某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选择了对其最有利的安置房确定方式即按照宅基地认定标准确定安置房面积,这种选择张某获得的利益大于按照安置人口标准确定安置房屋面积。

对于张某母亲而言,在按照安置人口标准确定安置房屋面积的情况下,张某母亲具有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在张某按照宅基地认定面积确定安置房屋面积,其获得的安置房屋面积又多于按照被安置人口标准确定的情况下,张某母亲却无权主张被安置房屋的权利的话,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故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及公平的角度出发,本院依法确认涉诉院落拆迁被安置的北京市通州区后北营二期地块东区3号楼3单元27层D1的一居室房屋的全部权益均归原告张某母亲所有。

 

3.张某妹妹等与张某母亲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03民终571号

法院观点:根据《拆迁方案》中有关应安置面积和控制安置面积标准的规定,拆迁安置面积有两种确定方式,第一种方式为按照被安置人口数量计算应安置面积;第二种方式为按照宅基地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

本案中,被拆迁人已选择了按照宅基地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故因选择该种方式而多获得的安置面积亦应由所有被安置人共享,结合安置面积,以及各被安置人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确定将5号楼D3三居室房屋的全部权益归张某母亲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母亲取得5号楼D3三居室房屋的全部权益,理应获得该房屋对应的周转补助费、并支付该房屋对应的购房款。


六、律师小贴士

1、夫妻二人婚内通过继承取得的遗产,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宅基地上房屋,如果没有被继承人的特殊说明,即有效遗嘱,则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若二人离婚,可依法均等分割所继承的遗产。

2、拆迁时,户口在内的被安置人口,依法享有拆迁安置居住利益以及对应的房屋周转费,并应当支付相应的成本价购房款;不会因被拆迁人个人选择了宅基地面积置换而被剥夺取得拆迁安置房屋居住利益的权利。

3、遇到您拿不准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相关方向的专业律师,最大限度保护家庭财富利益的传承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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